在第55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麻城市检察院创新履职形式,在湿地之畔出庭支持公诉,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以鲜活的司法实践、多元的履职举措,生动诠释“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的责任与担当。
出庭支持公诉,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6月5日,由麻城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唐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2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乌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在麻城市中馆驿镇附近的野外水塘、水沟等地,通过设置捕笼的方式,先后非法猎捕活体乌龟共计12只,涉案价值达30000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唐某某赔偿因乌龟死亡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2500元,赔偿野生动物救护费4752.9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整个示证过程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证据之间紧密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履行审前公告程序出示了三组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的侵权事实。
“野生动物资源兼具生态、科研与环境价值,猎杀行为会打破自然平衡。因私利驱使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不仅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还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需承担生态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开展了法治宣传,并从法律底线、生态破坏后果及修复责任等方面阐释了非法猎捕行为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加强了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
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深刻的教育,被告人唐某某当庭悔过:“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刑罚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此前的案件提前介入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被查获的12只乌龟中有11只仍存活,且正值冬眠期,随即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当地野生动物救助站养护照料涉案乌龟,保障其安全越冬。3月27日,随着气温回暖,检察官在动物保护专家指导下,将11只已复苏的乌龟逐一放归原栖息水域,帮助它们重返自然家园。
零距离普法宣传,凝聚全民护绿共识
6月5日上午,麻城市检察院干警走进文化小镇广场,开展“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们在现场设立环保咨询台开展《生态环境法典》讲解、公益诉讼制度宣传,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现场讲解、政策答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在场群众以及周边商铺宣讲绿色发展理念,介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价值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公众对生态环保和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修复生态环境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主动传递线索,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常态化巡库履职,筑牢湿地生态屏障
检察官们还深入库区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他们仔细查看湿地水质、岸线环境、植被保护等情况,对发现的潜在隐患现场研究解决措施,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持续、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麻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2021年以来,共立案办理涉污染防治类案件79件,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侵占、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河道1000余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工业尾灰4000余吨,有效保护和改善了本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
接下来,该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为契机,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办案力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创新生态司法保护模式,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片森林、每一条河流,为绘就美丽麻城生态画卷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