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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过桥借款”陷阱!男子虚构用途诈骗89万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26-06-26      

  “我银行贷款到期了,能不能借我一点钱过桥’,还进去马上就能重新贷出来还你!”

  这样的借钱理由,你听过吗?熟人求助,承诺只用几天、利息照付,听起来合情合理。但“临时周转”的背后,可能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王某某算是我们公司的老客户,之前两次借钱‘过桥’都按期还款了。当他再次来借资金短期周转时,我便轻信了他的话。”回想起被骗的经历,被害人洪某某语气中满是懊悔。本以为是熟人借贷的生意,却不料成了遭受诈骗的开端。

  2025年4月,王某某以偿还银行贷款需资金“过桥“为由,向洪某某借款99万。基于此前的履约记录,洪某某未加核实便将钱款转出。收到钱后,王某某并未将款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反而向洪某某发送伪造的银行还款截图,制造已正常履约的假象。实际上,99万元则被他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以及在武汉、澳门等地赌博挥霍。

  由于迟迟未收到还款,洪某某致电银行查询后才发现被骗。后续多次催收过程中,王某某又编造“资金用于投资石材产业”的谎言拖延,还试图继续以“过桥增贷”为名向他人借款。截至案发,99万元借款仅归还10万元。

  2025年10月,案件移送至麻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是普通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的定性难点,承办检察官精准列明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借款理由、资金实际去向等关键点补证固证,还原案件完整事实。

  证据补强到位后,办案组围绕案件定性开展专题研判。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检察官从主客观要件综合审查认定: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借款用途、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无还款意愿和积极的还款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随后,麻城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89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6年4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1.警惕“短期高息”“过桥周转”类借款:

  “过桥借款”是一种短期资金周转的方式,通常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临时借入第三方资金结清旧贷,待新贷款审批发放后再归还该笔周转资金。但不法分子常以“还完贷款即刻返还”“短期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实则并无真实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遇到此类高息短期借款的请求,务必核实资金真实用途与对方实际偿付能力,切勿盲目出借

  2.大额借款务必核实信息:

  涉及大额资金出借,不能仅凭口头说明或截图、转账记录等可伪造的凭证便轻信对方。可直接联系银行核实对方贷款情况,要求提供真实贷款合同、还款凭证。

  3.保留完整证据,及时维权:

  借款时应签订规范书面借条,注明用途、还款时间和利息,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虚构用途、挥霍款项、故意拖延不还等情形,请立即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4.别被“熟人滤镜”蒙蔽双眼:

  不少诈骗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过往的信用记录或情感关系降低防备。无论关系远近,大额资金往来必须坚守原则,切勿因私人情面简化流程、盲目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