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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销售有毒牛蛙案敲响食品安全警钟

【字号:    】        时间:2026-03-16      

  牛蛙因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成为不少市民餐桌上的“常客”,但鲜美的外表下,可能隐藏着看不见的安全隐患。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系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吴某某等多名水产经营者因销售含有禁用药品的牛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吴某某从事水产生意多年,2025年7月,其在未索取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合法购物凭证的情况下,从流动摊贩处购进来源不明的鲜活牛蛙约5千克,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发现,该批次牛蛙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1.40μ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吴某某已售出牛蛙1.77千克,销售金额共计63.15元。

  呋喃西林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或过量摄入会对人体肝肾功能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期,麻城市检察院还依法起诉同类案件2起2人。

  2025年12月26日,麻城市检察院对吴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含缓刑),各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提醒,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采购来源不明、凭证不全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重于泰山,任何罔顾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