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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2万到1.6万,检察官如何引导侦查精准认定诈骗金额?

【字号:    】        时间:2026-02-12      

  穿透纷繁复杂的资金往来,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精准锁定犯罪数额,近日,麻城市检察院成功厘清一起以“卖车”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被责令退还全部违法所得1.6万元。

  2024年4月,周某因被他人催债,谎称其租赁的一辆汽车为妻子邹某所有,向当地寄售行店主娄某出示其利用修图软件伪造的行驶证照片。随后,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交易价格3万元。后因车辆租期届满,租赁公司上门催收,周某的诈骗行为败露,娄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请麻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当事双方仅就车款中1万元用于偿还周某所欠他人债务表示认可,但对诈骗总额及构成存在争议。娄某认为自己已支付购车款3.2万元,周某则供述本次交易金额为3.6万元。

  为准确认定诈骗金额,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娄某核实情况。起初,娄某仍坚持原有陈述。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阐明虚假供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娄某终于坦白:在之前陈述中,自己因担心无法追回赌债,将周某分别抵押在娄某寄售行的另两辆车的质押款1万元和1.2万元计入本次交易金额,以掩饰周某用部分卖车款抵扣欠其2万元赌债的事实。此外,周某还以车价过低为由,在合同金额外另行索要了6000元补充款。

  鉴于该案证据单一,为完善证据链条,麻城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固定双方转账记录、多份车辆质押合同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

  公安机关查明全案事实后,将该案移送麻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涉案的2万元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本案实际诈骗金额为1.6万元,包括娄某代周某偿还的1万元外债和周某后续索要的6000元。经麻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建议,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