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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生猪屠宰市场监管的调研报告

【字号:    】        时间:2025-08-07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幸福、生命安全。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客”,其质量安全备受关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旨在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近年来,我市生猪屠宰工作实现稳步发展,但私屠滥宰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我院对办理的生猪私屠滥宰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通过现场走访和实地调查,全面梳理我市生猪屠宰工作的基本情况,剖析私屠滥宰产生的根源,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生猪屠宰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生猪产业规模与屠宰企业现状

2024年,麻城市达规模的生猪养殖企业数量为401家,生猪出栏量达73.65万头,猪肉产量5.89万吨,占黄冈市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的13.2%。

全市现有生猪屠宰企业一家,即湖北惠民肉联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9年与上市公司华统股份合资成立湖北华统蕙民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开展生猪、家禽、牛、羊的屠宰加工业务,产品包括白条肉、分割肉及猪肝、猪大肠等副产品,年屠宰生猪量约13万头左右,地点位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集中区。

(二)猪肉市场供需与屠宰占比情况

麻城市猪肉年消费量约为2万吨,人均年消费量约为20公斤,本地消费量占到全市猪肉产量的34%,全市生猪集中屠宰覆盖率约为70%-80%,私屠滥宰占到了约20%-30%,在2万吨的年市场消费量中,有约0.4万吨-0.6万吨猪肉未经集中屠宰流入本地市场。

(三)市场猪肉来源构成

目前,本市市场上猪肉合法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经营户直接从湖北华统蕙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冷鲜肉进行销售的猪肉;二是经营户将生猪运往湖北华统蕙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代屠宰,屠宰完后运回市场进行销售的猪肉。而市场上猪肉非法来源途径为未经湖北华统蕙民食品有限公司,由经营户私自屠宰销售的猪肉。

二、当前生猪市场私屠滥宰出现的原因

(一)集中屠宰成本较高

1、集中屠宰经济成本较高。目前,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只有湖北华统蕙民食品有限公司,乡镇没有屠宰点。部分养殖户和经营户因地处偏远,定点屠宰经济成本偏高,于是选择自行屠宰。

以白果镇某生猪养殖户出栏一头重量300斤的生猪为例,在不考虑人工成本情况下,养殖成本约为2180元,自行屠宰后销售收入约为2900元,毛利润约为720元。若按照定点集中屠宰规定,养殖及屠宰成本约为2565元,毛利润只有235元。相较于经营户自行屠宰,集中屠宰导致利润减少485元,减少了67%。因此,对于自养自杀自营的生猪经营户而言,选择自行宰杀生猪进行销售更为划算,这是导致私屠滥宰的现象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2、集中屠宰时间成本较高。在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养殖户需提前一天将生猪运往屠宰场,然后返回,第二天凌晨前往屠宰场等待屠宰,待屠宰完再运回市场进行销售。因生猪属于生鲜食品,而销售时间集中在上午7时至9时居民买菜的时间段,一旦屠宰场屠宰不及时,猪肉无法及时运回,猪肉错过当天销售时间便会因新鲜度不高导致销售困难,集中屠宰模式导致经营者无法掌控猪肉上市时间,存在经营风险。

3、集中屠宰猪肉销售成本较高。经走访了解,猪肉经营户普遍反映,市场上自养自宰的猪肉更受广大市民的欢迎,在销售时价格可以适当提高且需求量大,,原因是自养自宰的猪肉品质和味道更加鲜香,而集中屠宰的猪肉在市场上销量较低且进价较高,甚至有的时候没人购买,增加了销售成本和风险。

(二)执法监管存在不足

1、执法监管力量不足。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前,麻城市生猪屠宰管理由麻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内容包括生猪屠宰场检疫及生猪屠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罚,乡镇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后,执法职能移交麻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生猪屠宰场检疫职能由麻城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执行,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及监管职能由麻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行,乡镇因没有生猪屠宰场只负责生猪产地检疫。

目前,麻城市全市有城乡社区23个,村429个,达规模的生猪养殖企业数量为401家,这还不包括散而小的生猪养殖点,且生猪私宰窝点多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废弃养殖场等监管盲区,夜间作业,流动性强,执法力量薄弱,常规巡查难以全面覆盖,导致监管出现漏洞。

2、执法监管理念存在偏差。一方面重处罚、轻教育”的行政执法理念依然存在,一些部门对私屠滥宰抓早查小不够重视,对轻微违法纠治不及时,对轻处罚手段运用不够灵活,导致一些小屠宰点的轻微违法因长期累积发展成为严重的诸如非法经营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执法监管对群众工作还不够重视,宣传教育与释法说理工作开展不够,群众对定点屠宰、生猪检验检疫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对在乡镇、农村地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做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有的养殖户受利益驱使,为逃避处罚,存在着抗拒检疫、不服从、不支持执法查处,甚至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3、执法监管衔接机制不健全。猪肉的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模式,涉及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职能交叉与监管空白并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屠宰和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及其制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屠宰污染治理,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容易导致监管盲区,一旦在市场上出现问题猪肉,源头追溯时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监管盲区或执法滞后,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打击和处理,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违法行为时,受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难以同时发现农业执法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普法宣传效果不佳

就走访了解的情况来看,当前的普法宣传针对性不足,宣传内容不够贴近实际,未能及时针对性宣传和积极引导,特别是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警示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养殖户对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正确认识,未能充分认识到私屠滥宰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的法律、法规宣传与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导致部分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工作建议

生猪屠宰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关系着生猪养殖安全、市场供应安全、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同时,私屠滥宰又涉及众多小农户,对私屠滥宰的行为一味进行刑事司法打击,有可能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保障生猪屠宰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老百姓的健康安全,从根本上解决私屠滥宰的情况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解决需求为导向,优化生猪屠宰管理

1、合理设置生猪屠宰点。结合麻城市城市规划和经营者需求,综合考虑城市猪肉消费水平、屠宰加工配送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在乡镇划片区合理设置B类(乡镇级)屠宰场,限定服务半径,简化设施要求但严控肉品本地化销售。‌如在白果镇、夫子河镇、中馆驿镇片区设置一个集中屠宰场,从源头上解决“场地少、屠宰难”的问题

2、规范收费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屠宰服务指导价,‌召开调整生猪屠宰收费标准听证会,强制企业公示代宰费、检疫费明细,杜绝捆绑收费。同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贴偏远地区冷链运输成本。

3、鼓励多元化经营。‌引入多元经营主体‌,允许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合作社申请定点屠宰资质,打破代宰模式垄断,支持中小养殖场采购自动化设备降低人力成本,缓解高代宰费和运费负担。‌

(二)以监管难点为导向,深化执法工作建设

1、加强巡查排查力度。增加执法人员在乡镇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生猪养殖场、生猪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厂(场、点)、大中型集贸市场、超市、猪肉摊贩等的巡查排查力度,掌握生猪来源、是否检疫、是否到定点屠宰场屠宰等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生猪屠宰问题举报电话,汇集整理举报线索,组织核查处理。

2、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秉持“教育为主+柔性执法+审慎执法”三大理念,同时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非法加工病死猪肉的黑窝点,及时追溯病死猪来源,堵塞监管漏洞。

3、强化部门协作。明确畜牧、市监、环保等部门职责边界,设立联合执法专班,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健全信息互享、工作协作和定期会商等机制,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做好检验、鉴定等证据固定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参与,共同开展会商研判等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效。

(三)以深度普法为导向,强化宣传效果

1、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直播、微信公众号等,对私屠滥宰的危害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公众对私屠滥宰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私屠滥宰的良好氛围。

2、加强宣传针对性。重点针对经营户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务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的屠宰点屠宰后再进行销售,明确私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后果,促进守法经营。

3、强化宣传效果。以相关的行政、刑事违法典型案例为依托,通过剖析案例,向生猪养殖场、生猪交易市场、定点屠宰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肉品消费场所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宣传效果,形成震慑效果,引导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合法经营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