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私家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新的压力,交通事故呈现逐年增长之势,交通肇事罪也成为人民检察院审查的主要案件类型。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亡人案件),给家属带来难以磨灭的精神伤痛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上级党政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高度关注。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交通肇事尤其是亡人案件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2022年以来办结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深入统计与细致分析,深度剖析麻城市交通事故亡人案件的发生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一、2022 年以来市检察院受理交通肇事亡人案件基本情况
经统计,2022年—2024年,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276件,其中导致亡人案件共274件,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99.3%,共造成285人死亡。数据显示,案件数量和死亡人数年均递增幅度达10%,交通肇事亡人形势严峻。
部分案件因肇事人缺乏赔偿能力,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这不仅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弥补,更可能因赔偿纠纷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潜在风险。
二、交通肇事亡人案件特点分析
为了有针对性开展交通肇事案件后续治理,我院选取2022年以来审结的、嫌疑人供述清晰且案件发生经过明确的102件交通肇事案件作为统计样本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一)地域特点:经济活跃地区事故多发
序号 |
区域 |
案件 |
常住人口(万人) |
人均(件/万人) |
1 |
市区 |
33 |
28.5 |
1.16 |
2 |
白果 |
12 |
6 |
2 |
3 |
宋埠 |
8 |
4.8 |
1.67 |
4 |
张家畈 |
6 |
3.8 |
1.58 |
5 |
木子店 |
6 |
4.1 |
1.46 |
6 |
龟山 |
5 |
3.2 |
1.56 |
7 |
顺河 |
5 |
4 |
1.25 |
8 |
黄土岗 |
4 |
3.6 |
1.11 |
9 |
中馆驿 |
5 |
4.6 |
1.09 |
10 |
阎家河 |
3 |
3.1 |
0.97 |
11 |
岐亭 |
2 |
2.1 |
0.95 |
12 |
夫子河 |
2 |
2.5 |
0.8 |
13 |
盐田河 |
2 |
3 |
0.67 |
14 |
福田河 |
2 |
3.5 |
0.57 |
15 |
三河口 |
2 |
3.1 |
0.65 |
16 |
乘马岗 |
1 |
4.2 |
0.24 |
17 |
铁门岗 |
1 |
3.7 |
0.27 |
18 |
高速 |
3 |
/ |
/ |
(注:人口数据来源于第七次人口普查)
上述区域中,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平均值为6件,102/18=6)以及每万人案件数,全市亡人事故基本情况可分为三档:
1.第一档:市区、白果、宋埠;
2.第二档:张家畈、木子店、龟山、顺河、黄土岗、中馆驿、阎家河、岐亭;
3.第三档:夫子河、盐田河、三河口、乘马岗、铁门岗。
其中,第一档案件数量超过平均值(即6件)且每万人案件数也处于高位,第三档案件数量较少且每万人案件数不足最高值的三分之一(最高值为白果,每万人中发生2件交通亡人事故,2/3=0.67),第二档居中。
第一档中白果镇(石材园区统计在内)是麻城经济强镇,石材产业吸引大量人员就业。宋埠镇为市域副中心,在工业和商贸物流业上具有优势,此二乡镇与城区一样,因人口规模大、人口流动频繁,从而在交通事故的数量和万人事故发生率上均处于高发态势。
(二)肇事车辆特点:货车事故显著多
在亡人交通事故中,摩托车作为肇事车辆的事故数量较少,主要为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和货车三种类型,其中货车造成的事故数量最多,达39%。
(三)被害人年龄特点:多为40岁以上中老年人
死亡的人员中,死亡年龄在60岁以上的占比52%,超过一半,而死亡年龄在40岁以上的人员占据85%,即交通肇事死亡人员中,中老年人员占绝大多数。
(四)事故时间特点:下午事故最多
经对此102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整理,统计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发现事故发生时间呈现如下特点:中午12时至下午6时事故数量最多,下午6时至零点数量次之。
0-6时:8起
6-12时:25起
12-18时:37起
18-24时:32起。
三、交通肇事亡人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下面从四个维度深入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探寻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有效路径。
(一)交通参与人道路安全和规则意识不强
1、肇事方违章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司机均存在严重的违章驾驶行为,在样本案件中,按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违章行为数量排序,前十依次为:超速驾驶22件、未仔细观察16件、滥用远光灯11件、酒后驾驶9件、未保持安全距离7件、不规范超车5件、超载4件、拐弯不让直行4件、无证驾驶案件3件、开车打电话3件。需要指出的是,多数肇事案件是多种违章行为综合造成的。
2、其他交通参与人未养成文明交通习惯。在近两年102起亡人事故中,有40起事故的被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部分被害人甚至应承担较大责任。例如,作为路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未确认安全就直接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有24件;在有人行横道时不走人行横道而引发事故的有6件;还有夜晚在马路中间行走、步入起步货车盲区、监护人放任孩童在马路中间玩耍等情况各导致1起事故发生。
3、中老年群体的交通安全问题应引起重视。尤其是居住在道路附近的中老年人,由于年龄因素,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未能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在横穿马路时,既不能准确识别道路上快速行驶的车辆,识别到危险后也难以迅速做出反应脱离危险,从而成为交通肇事亡人案件的主要受害群体。
(二)道路交通条件受限
1、道路交通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市区、白果、宋埠等经济较发达区域的道路交通条件得到了快速改善,但其他乡镇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道路规划方面,部分道路规划未能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与交通流量变化;道路维护保养方面,存在保养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影响道路通行质量;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对措施不够有力,如暴雨、冰雪等天气时,道路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以我市石材矿区道路为例,其坡陡弯急的地形特点,加之高强度、大运量的运输活动,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极大压力。
2、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与设置科学性有待提高。交通标记、标志、信号灯、转弯镜等交通设施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建设、管理、维护都需要高度重视。如在陈某交通肇事案中,事故发生在铁门岗乡玉皇阁村与108县道三枝分岔口,由于陈某所在村道地势较低,且该路口未设置转弯镜,导致他在驾车从村里并入108县道时,无法通过后视镜或左后镜观察108县道上的车辆情况,最终引发事故。又如成某交通肇事案,事故地点位于歧亭镇官塘环保发电厂前三枝分岔口,车辆左转进入发电厂时必然会占用对向车道,但现场道路狭窄、视野受限,且缺乏转弯镜、交通标志等提示设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货车的自身特性导致肇事居高不下
之所以我市货车肇事占比较高,分析与货车自身特性密不可分:货车由于其体积大、重量重、盲区大等特性,在行驶过程中相对其他车辆更容易发生碰撞、碾轧等事故。同时,货车装载的货物如果固定不稳或超载,也容易导致货物散落或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事故。我市经济特点决定对货车运输需求较大,且我市是山区丘陵地带居多,交通复杂,相应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大。部分货车驾驶员可能存在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大大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四)车辆缺乏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车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载体,定期保养和维护至关重要。若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带病上路,极易成为交通事故的诱因。我市机动车数量巨大,车辆状况参差不齐,管理难度大。以林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林某某深夜驾驶货车时,发现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后,本欲减速会车,但踩刹车时车辆却打滑失控,最终撞上二轮摩托车,导致他人死亡。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车辆维护不善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反映出部分车主对车辆保养重视不足,车辆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四、“弱者有理”片面舆论对交通法治环境的影响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受“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影响,人们一直偏向于同情弱者。即使行人或电动车主违法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但出于减少矛盾等考虑,认定责任一定程度上向受害者倾斜,由车主通过强制保险进行赔偿。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将保险制度设计的受害人权益过度扩大至违法的行人、电动车主,导致其即便违法也能获得误工费等补偿,降低了该人群对交通规则的敬畏之心,客观上不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严重违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使得对行人、电动车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重不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交通法治环境。
五、开展交通违章行为综合整治的建议
(一)改善道路安全条件
有关部门要科学规划道路,优化交通组织,缓解交通拥堵。及时修补破损路面,确保道路通行顺畅。在行人过街不便的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增加过街通道和设施;在照明不足的路段,及时增设照明设备,改善夜间出行条件。针对交通肇事多发地区,尤其是石材园区、矿山等车流量大、通行条件复杂的地段,加大交通建设投入力度。同时,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和指示标志,通过清晰、明确的交通指引,引导交通参与者安全、有序出行,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二)开展安全教育
一是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议公安部门、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在公园、大型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举办现场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讲活动;充分利用融媒体中心等线上平台,制作并播放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事故案例视频等宣传材料,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是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安全教育活动。针对货车司机,定期组织送法入企活动,特别是在石材产业园区等货车聚集区域,强化企业员工和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明确企业安全责任;针对中老年人群众,通过社区宣传、上门讲解等方式,结合其出行特点,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监护人也要担负起监护责任,对身体不便、智力受限老人在道路上行走要加强照看与陪护。
(三)加大交通秩序管控力度
从打击违反交规、加大交通秩序管控力度的角度出发,交警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从而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压降交通事故风险。
一是强化执法管控。针对酒驾、醉驾、毒驾、“三超一疲劳”等易肇事行为,在下午和傍晚事故高发时间段开展常态化整治与全市集中统一行动。采取“零容忍”执法标准在重点路段设置固定检查点,结合流动巡逻形成“定点+动态”执法网络,严查货车超载、酒驾醉驾、滥用远光灯、行人闯红灯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是深化源头治理。一方面联合交通、应急部门检查高风险运输企业,约谈责任人并限期整改隐患;对“逾期未检验、违法行为多”车辆所属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如停发通行证、曝光公示)。另一方面积极排查事故易发点的道路设计缺陷,完善警示标志、减速带及防护设施。
(四)加强车辆管理
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车辆年检制度,加大对车辆维修保养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车主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车辆各项性能指标达标。同时,针对货运车辆这一肇事高发车型,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健全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降低因车辆故障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
(五)规范责任认定与赔偿机制
强化交通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严格依据事故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按照交通法规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对于行人、电动车主严重违法导致事故的,依法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认定复核与监督机制,上级交管部门定期对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进行抽查,确保责任认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推动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充机制,明确救助条件与标准,针对机动车无责且无赔偿能力,而行人、电动车主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由救助基金提供有限度的人道主义救助,既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又避免过度依赖对方保险赔偿,维护赔偿机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