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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公文学习,这期青年读书班活动很“有料”

【字号:    】        时间:2021-12-02      


案例一:

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周某担任麻城市某局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为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管某某、江某某等人索要人民币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在麻城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前,邀请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案件在提前介入期间,周某以罚款为名向行政监管服务对象索取的款项的行为是否为公款,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案例二

易某,男,2000年3月25日出生,因抢夺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5月2日,易某经武汉某公司老板何某口头同意,未签署劳动合同直接在公司上班,负责驾驶压路机。2021年6月30日下午,易某对工地负责人谎称压路机需要保养,后将所驾驶的压路机以报废的名义卖给他人,非法获利4.95万元。经鉴定,涉案徐工牌XS222E振动压路机价值10万元。2021年7月4日,被告人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上缴非法所得。次日,公安机关将涉案压路机归还武汉某公司。

争议焦点

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易某是否构成累犯?该案的处理反映了什么司法理念?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常态化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的通知》,深入开展“新时代检察理念”大讨论活动,11月30日下午,麻城市检察院开展了第四期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讨论的案件来自该院第二检察部办理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首先向大家详细地介绍了本次研讨案例的案情,并列出本案证据,提出问题,青年干警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讨论。

“我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中周某为某局中队长,多次向行政监管对象罚款,但并非每次都交公,有的时候直接将执法款项据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非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我认为易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易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租赁公司的压路机非法占为己有,并以报废名义卖给他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随着对案件的环环剖析,结合自身的生活经历和办案经验作为参考,干警们的讨论热情愈发高涨,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思想的碰撞和智慧的交锋中展现了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案件分析能力。

在听取了青年干警发言后,承办检察官对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思路、如何贯彻新发展理念、如何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进行了介绍。


会上,还进行了公文格式教学,现场选取4名检察干警对无格式公文进行调整,并互相点评。


政治部主任李江帆、检委会专职委员杨莉分别对检察干警发言进行点评发言,并对表现优秀的干警进行颁奖。


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成美认为本次活动组织到位、参与积极、效果很好,并对青年干警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勤学习。平时要多看书多学习,尤其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对常见的罪名、法律条款做到烂熟于心。要向书本学,向身边的人学,向兄弟单位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是勤思考。要思考工作,思考生活,思考人生,总结当下,做好未来规划。同时,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办案融会贯通,把书本学习到的东西很好的应用到办理案件中去,运用逻辑思维衔接好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并进行归纳分析。

➤三是勤动手。要勤学苦练,少说多做,关键要在求极致、出精品、创亮点、树品牌上下功夫。认真对待每一份文书,在书写审查报告时要把案件的证据、定性、量刑等分析到位,把案件存在的问题都思考到位,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审慎负责。

据悉,自案例研讨常态化开展以来,麻城市检察院青年干警以案促学、以学促用,在观点碰撞中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形成了学习劲头足、工作求极致的良好氛围。该院将继续优化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丰富活动形式,为培养专业化人才赋能。

会议由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方晨主持,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成美、检委会专职委员杨莉、政治部主任李江帆和检察官毛赛锋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