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麻城市检察院 > 指导案例

探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字号:    】        时间:2020-09-08      

                                    

检察机关职权调整对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在实践中需要融入司法警察这一新鲜血液,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近年来,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紧紧抓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的契机,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关决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可行性

一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切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存在取证手段缺乏刚性、人力配备不足、外部干扰较大等问题,此类问题在所办理案件涉及重大敏感事项,触及特定群体既得利益时表现尤为凸显。此外,检察人员在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情况,有时甚至会威胁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多有自侦经验,且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身穿警服、手持执法记录仪和必要的警械具,在人员素质和装备技能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人员和安全保障。

二是当前司法警察业务转型发展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较少。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后,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亟待转型。转型的方向便是回归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的主责主业,充分参与到“四大检察”工作中。

三是检察机关办案体制为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可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以办案组为中心的办案体制基本成型。办案组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并辅之以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形成“一检、一助、一书、一警”四位一体的办案模式。该办案体制下,司法警察具有辅助性功能,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依法参与检察活动,通过行使职权,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办案模式

近年来,麻城市检察院构建了以办案组为中心、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模式。在检警关系上,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并非简单的主辅关系,而是互相协作、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警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主动承担沟通接洽、案件讨论、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工作,这对于缓解检察官办案压力,提升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尊荣感具有积极作用。

三、完善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修改完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有关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已不能适应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加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职能规定,明确其具有以下几项职责:(一)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参与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三)协助督办检察建议执行情况;(四)其他应有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的情形。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办案质效考评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已建立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错案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并且将办案质效纳入员额检察官日常考核中,但尚未建立司法警察办案质效考评机制,需要加快建立相关机制。

三是尽早将司法警察业务纳入办案系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实现检察机关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加强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监督,提高检察工作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尚无司法警察办案子系统,司法警察的执法司法活动没有规范记录和监管制度,不能做到全程留痕和全程监管,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职业化,建议尽早将司法警察业务纳入办案系统。(作者单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