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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字号:    】        时间:2016-07-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我国当前检察机关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厘清责任划分,理顺司法权力运行线条,让承办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对促进实现检察权的合理运行, 实现检察办案的去行政化,保证检察权的合理运转,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检察官队伍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检察长主持下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建立检察官办案制度,正确处理好检察官办案制与检委会之间的关系,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更好地发挥好检委会的作用,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意义十分重大。

一、正确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之间的关系

所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就是主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等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是检察机关继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后的又一重要改革措施。主任制的实行,使主任检察官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这种改革主要依托于检察官办案组。就当前基层院的改革实践来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是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

我们认为,当前主任检察官制度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议决事机制有以下几种关系:

(一)领导关系: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并不是要废除检察长或检委会的领导,而是合理地界定检察长或检委会和主任检察官之间的权力界限。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或检委会领导下行使职权,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然打破了传统上检察机关办案“三级审批制”,即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但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或检委会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原则上主任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长的决定,当主任检察官的意见与检察长的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可以建议把问题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主任检察官对决议须无条件执行。尤其对于重大、复杂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委会随时有权对主任检察官领导、指挥和发布指令。

(二)业务指导与考评关系。检委会汇集了检察院各项业务中绝大多数精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智囊机构和决策机构它对主任检察官办案在业务上具有指导和考评职责。一是定期组织办案检察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对办案检察官业务予以指导。尤其在办案过程中,主任检察官因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社会反响强烈、当事人缠访闹访、上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的案件、以及最终处理决定与司法辅助人员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议召开检委会共同对案件进行讨论,形成讨论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三是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实行年度考核,对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取消资格,逐步形成一套能者上,庸者退,优胜劣汰的主任检察官竞争机制。

(三)监督关系。主任(办)检察官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如果对主任检察官的权力不加以限制和监督,必然会出现权力滥用。因此,主任检察官的独立办案必须接受检委会的监督制约,检委会有权力有义务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主任检察官公正执法。笔者认为,检委会监督制约的方式可采用以下几种:一是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正在办理的重大案件可以随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和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责成案管部门通过对主办检察官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的签批和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严格执行案件回访制度,从发案单位及有关人员中了解情况;四是加强相关业务部门的案件审查监督,如批捕部门和起诉部门都可以在案件审查中起到监督作用。五是明晰办案责任。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对于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当检委会发现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有重大疏漏或者徇私枉法等重大问题的,检委会有权及时纠正和监督。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主任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检委会同意主任检察官意见导致案件决定错误的,主任检察官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导致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错误的,主任检察官承担主要责任;检委会改变主任检察官意见导致案件错误的,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 

(四)保障关系。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终极目的,就是要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办案责任制》明确规定,除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回避,需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余涉及案件处理的60 余项具体职权或者相关环节均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其职权配置比重占到95% ,自行决定率约占全部案件的90%然而,从目前社会的大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检察队伍的素质来看,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很难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离不开检委会的大力支持与保障。目前,我国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委会制度,从多年来的实践中证明,完全有能力保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执行,防止行政干预损害司法公正。我们认为检委会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为办案提供保障:一是实施领导保障。检委会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可以帮助办案检察官排除各种外部干扰,减轻社会压力;二是实施人力保障。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人力不足时,检委会可以及时在全院抽调精兵强将,弥补办案力量不足;三是实施侦查谋略保障。检委会集中了全院办案经验最为丰富的人员,对主任检察官查办大要案可以及时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

二、如何处理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公正司法。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议决事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此,在工作中,必须消除四种认识误区,实现三个转变。

一要摒弃“盲目自大论”,提高接受监督意识。实行检察官办案负责制,主任检察官按照权限行使职权,独立、自主办案,职权范围内具有决定权。有人认为从此办案,主任检察官一人都说了算,权大无边,这种职权不受检察长或检委会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极其错误和荒谬的。主任检察官办理重大案件,要积极向检察长和检委会请示汇报,主动自觉接受检委会的监督,在接受监督中克公正执法,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要摒弃“承担责任论”,提高案件质量。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而且对案件终身负责。办案责任终身制对主任检察官的压力凸显。从当前实践来看,有的担心日后担责;有的甚至为了规避办案责任,对大小案件不敢自作主张,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使办理案件走回提交集体讨论的老路子。这不仅有违改革的初衷,而且还增加了检委会的工作负担。必须坚决摒弃这种错误认识,努力提高办案水平,敢于承担责任,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要切实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让每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要摒弃“名存实亡论”,提高检委会议决事水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独立、自主负责案件办理,不受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其他部门干涉,具有决定权。有人担心这样会削弱了检委会的职权和作用,导致检委会名存实亡。其实不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仅有利于调动办案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同时,检委会不再过问具体案件,将检委会从繁琐复杂的具体案件研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宏观上进行业务指导,这样不仅不会削弱检委会的作用,反而更有利于提高检委会议决事水平,更好地发挥检委会的议决事作用。

四是要摒弃“与己无关论”,提高检委会委员责任意识。有人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后,以后90%的案子检察官自己决定,错案责任追究与检委会委员无关。检委会委员从此担子轻了,压力小了,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不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虽然大多数案件主任检察官可自行决定,但法定程序规定的案件以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仍必须提交检委会决定。这样,每位检委会委员都变成了办案检察官,委员们必须熟悉案件,精心做好发言准备。检委会对每位委员的发言都要作好记录,一旦案件出错,要视其委员的发言对错情况追究责任。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后,检委会委员身上所承担的责任不是轻了,反而更重了。同时,还可以克服现行的检委会实行的集体负责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弊端。

检委会在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面对与办案组织之间的多元化关系,要大胆创新检委会议决事机制,实现三个新转变。

一是要在业务上从微观指导向宏观指导转变。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委会要逐步减少对具体案件的研究,逐步从宏观上对主任检察官办案加强业务指导和考评。

二是要从坐堂议案向重点监督转变。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很多案件程序将不再由检委会集体研究,而是由主任检察官自己做出决定。检委会要逐步减少集中开会,从坐堂议案向主动监督转变。尤其是对办案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加强监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防止办案人员权力滥用。

三是要从组织领导向服务保障转变。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委会要逐步转变角色,将更多的精力从过去的组织领导转移到服务保障上,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努力为办案检察官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障、人力物力和侦查谋略保障。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新中国检察工作史上的一次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这就要求办案检察官和检委会要积极探索,相互配合,勇于创新,打破各种陈规陋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探索构建检委会议决事机制与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相协调统一的机制,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