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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医保卡还“活着”?

【字号:    】        时间:2022-08-04      

 

日前,麻城发生一件“奇闻异事”,参保人“死”了,医保卡却还“活着”,系统显示受保人半年内仍在继续缴费,到底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2019年说起。刘某甲是麻城某社区居民,属精准扶贫对象,享受更多的医疗保险政策。2019年4月,刘某甲的妹妹刘某乙因患脑肿瘤需要住院治疗,但刘某乙是在江苏省南通市办理的居民医保,无法在麻城使用。于是,刘某乙借用姐姐的医保卡及身份信息,先后在麻城市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登记住院。

2019年5月,刘某乙病逝,在办理出院结算费用时,刘某乙的丈夫(另案处理)使用其精准扶贫身份信息报销医疗费用113315.39元,并自费24873.8元,后将材料交还给刘某甲。2020年7月,刘某甲利用刘某乙的住院材料,前往麻城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精准扶贫兜底费用及输血费共计40546.84元。

医疗保险金是惠及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它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刘某甲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让亲妹妹减少经济负担、住院治病救命,但其行为已然破坏了医疗保险制度,侵犯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不仅造成自己的名字在医保系统显示“已经死亡”的尴尬局面,同时还构成诈骗罪。

“按照江苏省南通市的医保制度,如果刘某乙在住院报销,个人应付医疗费用为90007.65元,而在麻城报销实际支付了医疗费用24873.8元,故刘某甲诈骗数额为65133.85元。本案中,刘某甲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在事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赃款40550元,建议从轻处罚。”检察官谈道。

2022年6月13日,麻城市检察院以刘某甲涉嫌诈骗罪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诈骗犯罪所得65133.85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没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麻城市医疗保障局。

“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医保政策和法律,我真的很后悔,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我以后一定不会再犯了。”案件判决后,刘某甲来到检察院向检察官当面致谢。

由于刘某甲已经“死亡”,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有诸多不便,目前,检察机关正在联系市医保局,对其医保卡的“死亡”信息进行变更,帮助其正常“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