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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讯问 | 让聋哑犯罪嫌疑人“发声”

【字号:    】        时间:2020-04-07      

                                 

“2019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曾某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通过扒窃的方式,共同盗取被害人2000余元现金。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曾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麻城市检察院的远程讯问室里,进行了一场“无声”的提审。该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为一起普通团伙盗窃案件,但是其中有一犯罪嫌疑人为聋哑人,给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


鉴于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防止提讯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等情况,该院启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对接连线看守所,在特殊时期“隔空讯问”,确保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为维护其权益,保证案件质量,检察官请来了麻城市特教学校专业手语翻译老师来帮助提审。讯问过程中,检察官通过专业手语翻译老师向聋哑犯罪嫌疑人用手语进行发问,而当聋哑人通过比划回答时,专业手语翻译老师负责将聋哑人的意思准确的转化成口语,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发声”,形成讯问笔录。为保障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该院技术部门还通过运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从而为法庭庭审时核实讯问笔录提供依据。 


“检察官,谢谢您,让您为我的案子费心了,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讯问结束的时候,曾某通过手语老师,对检察官表示了感谢。

此案的办理,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对曾某进行说服、批评、教育,曾某被检察官的人性化办案所感化,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当场认罪认罚。

 

检察官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聋哑人因为生理缺陷,与正常人沟通不畅,谋生能力有限,导致聋哑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他人蛊惑参与犯罪。社会各界应对聋哑人这个特殊群体多一些关注,对聋哑学校多一些政策扶持,给聋哑人多创造一些就业机会,预防和减少聋哑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