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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未检职能,依法办理批捕案件

【字号:    】        时间:2020-02-23      

 

2020216日,麻城未检依法办结两起审查逮捕案件,对其中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刘某批准逮捕,对另一起涉嫌盗窃罪的罗某不批准逮捕。

案例一

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0198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黄某等人,并从中获利。2020214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未检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216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

罗某涉嫌盗窃案

2019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供述伙同伍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周某、王某某(未到案)等人乘夜深无人之机,以拉车门、砸小车后玻璃的方式在麻城市城区盗窃作案。2020213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未检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本案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罗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不能认定罗某构成盗窃罪。216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疫情期间,麻城未检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案件,既注重提高办案效率,也注重对案件的全面细致审查,保障未检依法履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双重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