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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错误鉴定 严把技术性证据审查关

【字号:    】        时间:2018-04-26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别打官司。可见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作用。因此有人说司法鉴定是"证据之王",是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近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纠正一件错误鉴定,及时阻止了错案的发生。

201725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实施殴打,致其面部受伤,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411日由公安机关向麻城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公诉部门委托院技术科对原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在审查中,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鼻骨部位以前有旧伤,自己也不确定这次的受伤是否由他造成。这一发现引起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的高度重视。

带着困惑,院技术科立即与麻城市人民医院联系,积极调查李某某在近几年是否存在诊疗记录。经调查,发现李某某于2014514日曾因外伤在麻城市医院就诊,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出院记录显示疼痛好转,而非骨折完全愈合;同时还调查到,李某某在本次受伤二个月后到医院复查,鼻骨骨折部位未见明显骨痂生长,不符合骨折伤情一般的痊愈过程,故麻城市技术部门认为原鉴定意见未分析伤病关系,在程序上合法,在实体上不符合鉴定标准,该鉴定不能采信。

为进一步解除困惑,院技术科联合省市两级技术部门专家,组织公、检、法法医学专家、大学教授分析研判伤情形成原因,经进一步调查,被害人李某某本次受伤当日、二个月后、四个月后的CT影像资料尚在,而三年前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CT影像资料没有保存,故无法对两次骨折部位进行比对,不能直接确定是新伤还是旧伤。通过专业审查,发现尚存的三次CT影像资料中,鼻部软组织没有改变,而2014年的CT检查报告双侧鼻骨骨折,鼻部软组织肿胀,分析认为本次外伤与李某某鼻骨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最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轻伤二级。同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关“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损伤与既往伤的作用孰重孰轻不能确定,且无法对两次骨折部位进行比对,麻城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维护法律公正,严把鉴定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杜绝错案的发生。一直以来,麻城市检察院司法鉴定的各类案件,从未出现冤、假、错案,技术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