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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罪犯社矫“无法交付” 麻城检察联动“药到病除”

【字号:    】        时间:2023-11-17      

交付执行是连接刑事裁判和刑罚执行的纽带,是刑罚执行活动的起点,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现的质量和效果。近日,麻城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同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融合履职,加强异地交付衔接,共同发挥检察联动作用,解决了罪犯向某某社区矫正无处交付执行问题。

案情回顾

今年4月26日,向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麻城市人民法院根据向某某提供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信息,向武汉市洪山区社区矫正机构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洪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院文书后,立即到向某某提供的居住地开展走访核查,发现向某某已于今年3月退租,据向某某反映,其现借住于该区其他地址,但无法提供租房合同。洪山区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该区不是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建议麻城市人民法院重新核定执行地。

麻城市人民法院遂向罪犯向某某户籍所在地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执行通知书。长阳县社区矫正通过走访调查后,以向某某及其家庭长期不在当地生活为由,将相关法律文书退回。

罪犯向某某因两地均拒绝接受,导致其无处社麻城市检察院在接到麻城市法院提出协助交付执行的工作要求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能动司法,向罪犯向某某了解其近一年的生活、工作轨迹,调查收集向某某在洪山区工作、居住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向某某自2022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10日就职于武汉洪山区某农副产品配送公司,期间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没有租房合同。2023年4月18日,向某某在洪山区某市场租赁场地,开展蔬菜配送业务,截至目前向某某借住在朋友家,因此未签订租房合同。但其前后就职两家公司出具的工作和居住情况、市场门面租赁合同、电商平台运营数据等,均可看出洪山区是其经常居住地。

为此,麻城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与洪山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系,说明该案案情及罪犯情况,出具收集的有关向某某居住和工作证据,请求洪山区检察院协助解决向某某交付执行难的问题。在洪山区检察机关大力支持与推动下,洪山区社区矫正机构于10月22日同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向某某。

下一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做好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工作,同法院、公安共同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求,强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守好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