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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强检察长署名文章:以高质效管理 促进高质效办案的几点思考

【字号:    】        时间:2025-03-1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党组旗帜鲜明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质效管理,高水平管理服务和促进高质效办案。2024年1月,《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出台,如何以高水平的案件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已成为案件管理部门当前工作的重要方向。


 

一、深刻理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时代价值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体现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近些年仍不断有冤错案件曝光,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旗帜鲜明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回答好维护和捍卫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道政治考题的必然答案。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践行司法为民初心使命的行动指南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正的一把“标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的公正来体现。“高质效”办好一个案件并不难,难的是坚持不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唯有持之以恒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从检察工作中感受到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是新时代新征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党的检察事业发展作出的历史性、战略性部署,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不是来自于监督地位,而是来自于监督质效。法律监督不能高人一等,但要技高一筹。只有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把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才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发展过程,必须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检察事业步入新发展阶段,就具体职能行使来看,检察工作点多面广,但关键和重点仍在于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从“办案”的角度切入,既追求“高质效”,又要求“每一个”。因此,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体现了对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的遵循,能够更好引领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变革,激发检察工作高质量内生动力,确保检察工作现代化行稳致远。

 

二、科学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内涵

 

破好题才能解好题。想要理解好、贯彻好这一要求,就要从“高质效”“办好案”“每一个”三个维度深入剖析、逐项解构、全面把握。

 

(一)准确把握“高质效”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这一重要论述,蕴含着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的深刻思考。

 

从实体公正的角度看,监督办案结果要实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立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主动地执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在实体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认识到,“实体问题”“实质正义”关乎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感,是高质效的基础。因此,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上的“不违法”,不能只满足于“程序了结”,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以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治既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新时代的新征程中,要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必须以规范化为前提,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努力把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极致,尽可能依法一并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有效减少检察办案环节的程序空转。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应勇检察长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践行全过程的人民民主,通过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案件信息公开等制度,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可感受”的方式实现。另一方面,要“情同此心”“如我在诉”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准确把握“办好案”的内涵

一是“办好案”就是要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办好案件”的核心是“好”,但“好”的标准不能止于“形式合法”,比如,在作出捕或不捕、诉或不诉、开展或不开展法律监督等检察决定前,要充分研判会有什么政治、社会影响,做到准确把握实质法律精神、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使办案既符合“文本法”,也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脱离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就失去了意义;离开了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就背离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不注重社会效果,一味就案办案,就会回到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矛盾越积越多的老路上,既不利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所以,“办好案”就是要“办质量过硬的案”,但“质量过硬”不仅是法律评价,还是融合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评价,是汇集了当事人、人民群众、社会多方视角的整体评价。

 

二是“办好案”就是要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侧重。与“高质效”不同,“办好案”应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侧重。如繁案中的“办好案”是精办、细办,而简案中的“办好案”是简办、快办;诉讼办案中的“办好案”强调质量和效率,但监督办案中的“办好案”则更看重质量和效果;依职权监督中的“办好案”多意味着“有效成案”,依申请监督中的“办好案”则更追求当事人满意。“当事人满意”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无原则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即使不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也要充分利用听取意见、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环节,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三是“办好案”就是要经得起实践多方面的检验。首先,“办好案”要经得起司法检验。不仅要经得起当下法律的检验,而且要有预判力、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得起未来可能的法律调整的检验。其次,“办好案”要经得起当事人检验。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核实,积极回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听取意见、参与公开听证、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力争让当事人满意。最后,“办好案”要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现代社会是网络社会,一些敏感案件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社会关注。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做好风险评估、舆情应对预案,正确披露案件事实、及时回应群众质疑、广泛开展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办好案”就是要积极主动做好“后半篇文章”。有的案件虽然办完了,但当事人的诉求没有解决、矛盾纠纷没有化解;有的案件当事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家庭陷入了生活困难。对此,要坚持不止于“程序上”结案,而是“跨前一步”主动担当作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释法说理、司法救助、追赃挽损等“后半篇文章”,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人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此外,要坚持不止于“个案办理”,注重从个案办理的“抽丝剥茧”到类案研究的“层层推进”,深挖类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和治理漏洞,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推动检察办案从“治标”向“治本”跃升,在服务大局中进一步彰显检察担当。 

 

(三)准确把握“每一个”的内涵

一是“每一个”意味着业务类型要全面覆盖。新时期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正朝着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方向持续努力。然而,实践中重诉讼办案、轻监督办案、重刑事检察、轻民行检察,重繁案、轻简案,重大案、轻小案等问题依然存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求重视各类检察业务,不放松对“每一个”案件的职责要求。

 

二是“每一个”意味着履职要规范充分。“规范”,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行权有据,恪守职能边界,不超越检察职权,不代行他人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模范履职。“充分”,就是要依托检察职能,兼顾法理情,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在办案中,除坚守实体质量底线外,还要做好刑事和解、追赃挽损、司法救助等工作,同时细致审查侦查、审判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发现可能存在的监督线索。  

 

三是“每一个”意味着办案监督要分流均衡。一方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不是要求对每一个案件平均用力;相反,是要求对不同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优化配置办案资源,即做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而言,“高质效”一定程度上主要体现为适度的“高效率”。同时,该类案件简办、快办又为“繁案”精办提供了有利条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

 

三、服务和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路径

 

(一)怎么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更新司法理念

一是要处理好规模与质效的关系。要强化辩证思维、树立正确政绩观,处理好规模与质效的关系。一方面,要保持“量”的合理增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与检情相适应的监督办案规模。另一方面,要保持“质”的有效提升。办案质量是前提,没有质量,再多的数量都是空谈。所以,统筹好办案规模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大数据思维,借力数字检察的技术手段补短板、求突破,有效推进监督办案工作。

 

二是要处理好潜绩与显绩的关系。一方面,潜绩是显绩的基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事关长远、事关基础的事情,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脱离质量“凑数据”,不能搞“数量竞赛”“数量攀比”,而要扎扎实实把案件办好,真正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之上。另一方面,显绩是潜绩的结果。只要把每一个案件都高质效办好,稳扎稳打、日积月累,案件质量自然会整体提升,潜绩意义就更深远。

 

三是要处理好个案与类案的关系。“高质效”应在“个案监督质量”和“类案治理效果”上寻求平衡,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优化。一方面,不能盲目地将“高质效”等同于针对个案的高质量文书。对常见问题就案办案,就同类问题反复制发监督文书,即使每份监督文书质量很高,也无法促进被监督单位真正解决问题,这种停留在纸面上的所谓“高质量”并非“高质效”。必须推动被监督单位通过堵漏建制等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反复发生,才能实现综合治理的“高质效”。另一方面,也不能简单地将“高质效”局限于类案监督。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有机结合,是放大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效能的关键一招。要善于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著,拓展优化个案办理的效果,促进“个案监督”“个案智慧”转化为“类案监督”“类案经验”,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四是要处理好管人与管案的关系。管案与管人是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一方面,通过管案来管人。把检察业务管理与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评先评优以及追责惩戒相结合,促进检察业务管理与干部管理监督衔接互动、协调运转。另一方面,通过管人来管案。检察长、办案部门负责人、协同管理部门等要不断转变工作理念、管理方法、指导方式,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轮训、业务集训、办案实训、管理强训,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五是要处理好治罪与治理的关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认真落实应勇检察长反复强调的“三个善于”,着力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水平,特别是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山区与传统习惯、民风民俗有关的案件,更要按照“三个善于”要求审慎妥处,决不能把案件办得违背公序良俗,超出人民群众基本认知。要将矛盾化解要贯穿司法办案始终,查实矛盾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配合运用公开审理、公开送达文书等适当方式,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救助,缓和对立冲突,促使矛盾化解。

 

(二)怎么办——以办案质效为核心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要构建全员化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检察业务管理是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案件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并推动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可分为办案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事前阶段,要构建涵盖员额遴选、考核评审、等级晋升、员额退出的常态化管理体系,为高质效办好案件把好第一道关。在事中阶段,要严格依据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依照权责清单配置案件审批权限,完善文书审签、检察官联席会议组织、案件复核、检委会讨论等案件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敏感案件及时报告制度、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等,确保权责清晰、流程顺畅。在事后阶段,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察官绩效考核相统筹,引导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能力素质,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案。

 

二是要健全动态化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首先,要不断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做到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又兼顾不同层级、地域、部门的人员素质、案件性质、难易程度等差异情况和办案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实际需要;既重视发挥检察业务系统的硬制约作用,又便于检察长对办案的统一领导、科学调度和有效监督,实现源头管理。其次,要坚持以“程序性监管为主,实体性监管为辅”的原则,对案件受理、强制措施的适用、涉案财物的处置、文书的制作与使用、办案期限以及诉讼权利的保障等关键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再次,要防止流程监控流于形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监控网络。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统筹联动,在各业务部门设立流程监控员,并将监控工作成效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定期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流程监控讲评,共同推动流程监控工作走深走实。最后,要不断地完善多层次的问题识别与处理机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差异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提醒、发送流程监控通知、通报给相关部门,以及向检察长报告等,确保过程管理有效。

 

三是要健全实质化的办案质效管理机制。首先,要积极融入法律监督工作,协助业务部门破解监督难题。比如,针对公安机关退而怠查的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退查重报时,核实补查材料是否落实到位;针对退而未报的案件,也可以及时反馈给承办人,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报送。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鼓励检察人员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强化承办检察官对案卡数据填录、审核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信息核查、流程监控、业务提示、数据通报、分析会商等方式,引导检察人员不盲目攀比、不走极端。最后,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推动评查重心从程序性问题向程序、实体兼具转变。建立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参与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探索入额院领导定期评查本院检察官、下级院领导报上一级院评查等机制,定期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切实提升评查效果。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追究工作衔接机制,将其作为检察官提拔任用、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是否退出员额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来源 | 《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2024年第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