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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未检:让每一棵小草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字号:    】        时间:2018-05-15      

          初识小草:被侵害的柔弱少女

201510月中旬的一天,麻城市某医院工作人员向麻城市公安局报案,称一名未成年少女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医院做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其已怀孕21周。麻城市公安局掌握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案系嫌疑人多次奸淫亲生女儿的恶劣刑事案件,便当即立案侦查。

我们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也迅速提前介入侦查。我们首先做的,是与被害人接触,对其进行询问。为了避免二次伤害,我们及时参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询问。经了解,本案被害人小草系独女,其母亲在其年幼时去世,因其唯一监护人系本案犯罪嫌疑人,我们便联系了当地村委会熟悉小草情况并热心于儿童工作的妇女主任,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

那天,我们同公安民警、合适成年人一起,带着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来到被害人的家中。在一间破旧不堪的屋子门口,我们看到了弱小的被害人小草,被侵害时她才13岁,因为母亲在其年幼时就早早去世,她一直与父亲周某某共同生活,但在20154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多次在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询问过程中,我们能明显感觉到,她因(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而不能连贯表达较长语句,但却能清楚地告诉我们,她的父亲多次违背人伦,与她发生性关系。鉴定意见书上“引产胎儿系周某某的生物学儿子”的结论也在提醒我们,这是一个急需保护的孩子。

而天真懵懂的小草,甚至还不知道自己的父亲伤害自己有多深,她还几乎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甚至问我们她的爸爸在哪里?此刻,我们意识到,农村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太过欠缺,这只是一个小草,其他千千万的孩子们,有没有类似的危险呢?我们的心情十分沉重。

辗转帮助:呵护小草受伤的身心

1、联系福利院

做完笔录,我们一行人准备离开,可是,就这样留下这个13岁的女孩独自一人,我们谁也不忍心。于是,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我们来到了当地的福利院,并与麻城市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民政部门与福利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都表示愿意帮助这个孩子,同意将她接到福利院来生活,并当场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女性工作人员专门照料小草的日常起居,使小草的生活有了着落。

2、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第一时间通知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小草指定了一名女性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办理过程中,进一步夯实证据,从快办理。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刑法》第236条对于强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关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和其他严重后果,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加以规定。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应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多次强奸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我们认为,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非仅包括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这两种常见的情形,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还应包括因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因为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均系其迫于无奈的行为,且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都造成了巨大伤害。所以,综合考虑到1、周某某对小草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2、周某某在明知小草不满十四周岁,且智力发育迟滞情况下,多次与小草发生性关系;3、周某某的奸淫行为导致小草怀孕,并在怀孕21周后被迫实施引产手术,对小草的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巨大伤害。我们对其适用了《刑法》第236条第3款,并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提出了对其判处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3、撤销监护权

拿到判决书后,我们深知自己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小草较一般的性侵案件被害人而言,不仅属于未成年弱势群体,其还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而且是被告人之女,今后还有遭受重复伤害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周某某已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于是我们立即书面建议小草所在的村委会向麻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周某某的监护权,并协助村委会做好取证、申请等工作。20166月份,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周某某的监护权,并指定小草所在的村委会作为小草的监护人。

4、司法救助

与此同时,我院还为小草申请到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款,并直接打至当地村委会为小草开通的专门账户。两个月后,我们带着衣物和日用品再次来到福利院,看到小草长好了,也爱笑了,我们知道,我们的努力让她成为了“国家的孩子”。面对小草灿烂的笑容,我们认识到,虽然我们的力量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帮助到所有需要帮助的孩子,但是遇到一个,我们就一定会尽全力让她得到最全面的保护。如果说,过去不堪回首的经历,给她的生活留下了黑洞,我们要做的,就是在黑洞里撒下爱的种子,让爱发芽!

案件背后:让每一个小草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本案的办理,从最初的提前介入,到最终司法救助款发放,历时一年多。当时,《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刚出台不到十个月,我们在省、市院未检部门的指导下,让儿童监护从“家事”变成“国事”,逐渐形成对遭受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办案模式。整个办理过程,让我们深深感受到,未检工作从来不是单凭一个未检检察官、一个未检工作室就能做好的。本案中的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临时安置、撤销监护权、司法救助等多项工作,涉及到公安、法院、司法、民政、村委会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通力配合,最终才使得小草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此次案件办理后,我们意识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绝非单纯得一诉了之,整个诉讼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要用到“特别程序”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很多“特别程序”现有的法律可能并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急需我们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联合多部门一起,形成有效的特殊制度,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程序,提高严肃性,避免随意性。于是,我们推动麻城市公安局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办队伍,落实了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的询问制度;我们联合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成立了专门保护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女性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我们还在黄冈市院的组织下,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湖北静远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立了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对需要帮助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弥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

与此同时,小草对自我保护知识的欠缺,鞭策着我们加大普法的力度,我们精心设计了以“农村儿童自护教育”为主题的法治进校园课件,走进麻城市的各乡镇中小学,教会大山深处的孩子们如何保护自己。

2012年,最高检将未检工作模式确立为“捕诉监防”一体化,2015年,《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出台,将“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明确为未检五项职责之一。一路走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早已成为未检工作的一项专门职能,未检工作,是向着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方向发展。我们未检检察官都应当明确自己是“国家监护人”的角色定位。这种定位,决定了未检岗位的核心素能是司法保护能力,这种定位,也对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前段时间,我们未检人的朋友圈可能被一位江苏未检同仁写的一封信刷了屏,他在办理一名3岁男孩被自己精神病母亲勒死的刑事案件后,书写了一封题为“孩子,请原谅我”的信件,其中传递的正能量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未检人该有的模样。其在微信中说了这样一段话“未检检察官,首先是有丰富感情甚至激情的人,然后才是穿着制服的执法者。一个有温度的人,才能去温暖别人。我有悲伤,亦可播之四方。”这也让我对未检的专业化有了更深的认识。

专业化,要求我们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在实践中,绝不能出现因为自己对法律规定没有吃透,而遗漏对某个孩子的某种救助途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很多,没有做到了然于胸,就没办法做到综合运用。现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愈加健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直在不断出台,我们只有保持时刻学习的劲头,才能够在办案中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特殊的、全面的保护,才能够通过办案体现出一名专业未检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细微关怀。

专业化,还要求我们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现有制度体系下,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远不止我们检察机关一家。但是,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加之法律监督的角色与权能,检察机关正承担推动构建社会支持体系的责任,成为架起连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桥梁。而这又需要未检检察官有极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要能妥善处理与不同单位、部门、人群之间的事务性沟通问题,要能开展跨部门、跨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展现出未检检察官的专业水准,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同时,还需要未检检察官对于各种社会机构的职能以及实际运行情况有综合的研判能力。

孩子,你若有温暖,国家便温暖;你若得光明,国家便光明。”我们相信,在所有未检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让每一名孩子都拥有温暖,获得光明。